1、吹塑托盤倉庫應防衛緊密慎防偷盜。
2、未指點辦及驗辦中的資料應與收料后的資料分別寄存。
3、吹塑托盤料庫應具有經標準局檢定合格的懷有衡量用具,并應隨時校正穩妥留存,以防止發生收發料的距離懷有衡用具最少每一年須做一次總校正。
4、各項資料應按種別布列規整,以“料位卡”注解資料稱謂及編號并繪制各類資料寄存位置圖。
5、非資料留存人員不得不便進入吹塑托盤料庫,資料留存人員應負制止之責,不然照章懲處。
6、吹塑托盤倉庫內及其附近應置消防配備,并于恰當位置設置消防東西設置配備鋪排圖,以策安全。
7、易爆易燃的屠戮性資料應與其他資料隔絕留存,并于清楚處標明“嚴禁煙火”并辦妥安全。
8、嚴峻資料應格外很是貯存,并予加鎖。
9、資料留存全部應憑資料收發收據輸資料收發工作并記載于“資料收發記載表”。
10、未按劃定辦妥領料手續不得發料,易蛻變資料應以“后裔先出”設備發料。